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警員林冠賢於本(27)日凌晨4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中區中華路段時,發現一名女子神情異常、行徑不穩,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路口,遂上前攔查。經了解,該名24歲林姓女子稍早與友人聚會飲酒,並在酒後以腳踏車代步返家。
警方隨即對林女進行酒測,結果酒測值竟高達0.52mg/L,雖所幸未釀成交通事故,但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警方當場開單告發,並禁止其繼續騎乘自行車。林女對於「酒後騎腳踏車也會受罰」感到相當驚訝,並連聲道歉,表示日後絕不再犯。
第一分局交通組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僅機車、汽車受酒駕規範,實則任何交通工具皆應在清醒狀態下操作。只要酒測值達0.15mg/L以上,酒後騎腳踏自行車即屬違規,依法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將當場禁止其駕駛。若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酒測值超過0.25mg/L,更可能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依法移送偵辦。
第一警分局長尤啓南指出,分局持續依據酒駕事故溯源結果,加強聯繫酒店、KTV、餐廳等業者,督促其履行防制酒駕的社會責任。他也呼籲市民朋友切勿心存僥倖,若有聚會飲酒應事先安排交通方式,建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或使用代駕服務,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
對此事件洪家駿律師補充道:
依照刑法第185-3條規定,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會犯罪,而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因此路上所見汽油車、柴油車、電力(動)車,都會有刑法第158-3條規定的適用。 但如果是人力發動的車輛譬如:腳踏車,雖然不會有刑法規定的適用,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屬於「慢車駕駛人」,如果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罰鍰,倘若拒測則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