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會成立公然侮辱?

一、據新聞報導,劉女到中市一間美式賣場購物,停車時因堵住別人的去路,對方陳男下車敲她的車窗要求往前開,劉女不從,還聽到對方罵她「白痴」,一狀告到法院,對方因公然侮辱被罰3000元。劉女續提民事求償,向陳男請求59萬元的賠償,法官認為本件當事人是否已有精神疾病存在,未去發現或未予理會,又此案僅為偶發短暫糾紛,「白痴」2字客觀上不會造成被罵者產生憂鬱症,因此以賠償1萬2000元為宜。

二、新竹郭男見陳男違規穿越馬路,一連串髒話如連珠砲噴出,陳男怒告公然侮辱,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依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認為郭男言詞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以刑罰相繩,諭知無罪。

三、判斷標準: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被告言詞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以刑罰相繩。

1.法官指出,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

2.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縱侵及被害人之名譽人格,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然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案發情境、行為人之個人條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項,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論,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或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情。

綜上而論,被告用語負面粗鄙,係因於駕車途中告訴人任意違反交通規則跨越安全島穿越馬路,並在告訴人回嘴質問、互不相讓時,期間接續謾罵,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難認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所為,或針對毫無所據之事無端恣意謾罵,其所侵害者係告訴人之名譽感情,然名譽感情並非刑法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再者言語習慣與個人生長環境息息相關,被告習慣性地以髒話作為抒發情緒之語助詞或口頭禪,於本案實有可能僅係因一時氣憤,而抒發其不滿之情緒而已,難以僅因被告口出上開粗鄙髒話,即遽認被告有何蓄意貶抑他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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