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幽靈人口,有罪嗎?

新竹地檢署發佈新聞表示,該署出動4名主任檢察官分別指揮新竹縣、市警調和移民署專勤隊共同查緝轄內幽靈人口,鎖定某吳姓夫妻涉嫌幫10多人遷移戶口到新竹市東區某里,總共傳喚、通知43人到案說明,並搜索1處,依涉嫌妨害投票正確罪嫌裁定吳姓夫妻限制住居候傳,其餘到案者統統請回。檢方表示,行動前他們獲報,指轄內選區疑似已開始出現有幽靈人口現象,經蒐證,發現新竹市吳姓夫妻涉有重嫌,經連續2天的搜索、傳喚以及偵訊,認定吳姓夫妻已經幫10多人的戶籍遷入到新竹市東區某特定里別內,已經有妨害投票正確之嫌。

九合一選舉最小選區的里長選舉,由於當選票數不用很多,每次選舉都會出現幽靈人口。檢方指出,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的公正性,有特殊目的遷移戶籍的幽靈人口,如果前往投票就違法,否則應在投票前將戶籍遷回原處所,否則就有觸法之虞。

選舉期間經常傳出「幽靈人口」事件,雖然行之已久,該現象是否觸法,引發討論。最高法院在一件里長選舉期間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的刑事案件中,首度認定「幽靈人口」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及妨害投票罪,應從重依妨害投票罪論處,這項見解對於選舉期間「幽靈人口」現象將具有遏止作用。

 1.該案6名被告包括里長當選人劉錦融及其經營的「頂好童裝行」員工楊明義等人,他們被控以虛報遷入戶籍方式取得該次選舉投票權,並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涉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一審依妨害投票罪將6人分別判處徒刑。


 2. 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改判被告無罪,主要有4大理由:一、國民欲在特定選舉區內選舉特定候選人而將戶籍遷入該選舉區,此為法所容許;二、縱使故意為不實之申請,依戶籍法規定,僅科以行政罰,尚不觸及刑責;三、我國憲法規定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單純 以「幽靈人口」即認定必然產生「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似乏根據;四、「幽靈人口」登記遷入後,實際上並未居住於登記的住所,因其屬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範圍,並無不當。

 3.最高法院依刑法妨害投票罪的立法理由,認定「幽靈人口」已構成偽造文書及妨害投票罪,應從重依妨害投票罪論處。最高法院認為,若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所謂「非法方法」,應包括無投票權而「冒為」有投票權的情形。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行為人雖然形式上取得投票權,但因實際上不居住在戶籍登記地,實質上並無投票權,因而導致選舉結果不正確,不但已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還構成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惟最高法院雖然認定「幽靈人口」有罪,「否定說」見解仍非全無理由,尤其選罷法規定投票權人的居住期間,認定上有現實的困難,且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罪的規定為「結果犯」,如不能證明「使投票結果不正確」,仍不構成該罪。單憑「幽靈人口」有罪的見解,仍未必能對心存僥倖者繩之以法。不過,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不能相提並論,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至少具有一定指標作用,有助統一實務見解,以免論罪與否的嚴重落差損及司法的公正性及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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