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生棒打老師

據新聞報導台中市某國小學生在體育課中以樂樂球棒攻擊任課教師,導致教師左大腿紅腫挫傷,老師前往驗傷,家長當晚表示,將請學生隔天向老師道歉。教師不滿學生道歉態度而報警,警察入校帶走學生,引發爭議。


一、未成年人犯罪即少年犯,法律上規定是幾歲?
1.不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則是未滿12歲之人。
3.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因欠缺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罰,但如果滿12歲,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範。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自2020年6月19日以後兒童觸法之事件則無再交由少年法庭處理,而回歸教育及社政進行輔導。警察機關一旦接獲報案,行為人若是兒童,則應通知學校及家長前來處理,不得進入司法程序,應回歸行政體系輔導。

二、兒童觸法事件,被害人一般而言仍會報警,警察收案後,須通報校方及家長前來處理,這類案件不再進入司法系統,責任即回歸到監護人,監護人如認為無法負起較佳的教養責任,可通報所屬縣市政府,由社政單位進行緊急安置,超過96小時的話,則報請「家事法庭」裁定通常安置,期限最長可到成年。校方認為有必要,應轉報社政單位協助;若是兒童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雖然兒童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惟仍屬證人,警察可視情況為其製作筆錄。

三、台中地院表示,學生已滿12歲,依照少年非刑事件處理。無論少年觸犯之刑罰法律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及被害人事後是否撤回告訴,少年法庭受理後仍應就少年非行進行實體的調查及審理,如認有保護處分之必要,則會裁定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法官則當庭勸導雙方情緒控制管理,經審理後,認為情節輕微,於6月間裁定不付審判。

四、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執法方式
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
2、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3、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當時執法員警也因未依「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穿著便衣或駕駛偵防車進入校園,坦承處理有瑕疵,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對2名員警各懲處申誡。

校方強調關於家長的各項申訴、陳情,校方均嚴肅處理,研擬涉及警察進入校園事件標準作業流程,加強師生保護程序,增強教職員法治觀念與精進教師專業能力,確保在面對涉及警政單位的事件時,能妥善處理。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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