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桃園紀姓男子領養了貓咪16小時後,1隻頭腹部遭重擊亡,另隻右眼瘀青、頸椎至胸椎間受傷,將貓送火化竟謊稱浪貓遭路殺,獸醫檢傷查出人為,桃園地院依動保法的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刑4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可上訴。
晉凱法律小學堂:
一、動物的法律定義又是什麼?
1.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動物」是指狗、貓或其他由人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和寵物。
2.寵物則限定在狗、貓,或為賞玩或陪伴而飼養的動物,非脊椎動物如蝦蟹、水母不受動保法保護。
二、哪些行為算虐待動物?
常見虐待動物行為包括直接施加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器物、疏於照顧(如不提供食物、水、良好環境)、未落實防疫措施、長期拘束寵物行動、將寵物留在密閉空間等。實務案例包括以棍棒等器具造成寵物死傷,飼養大量犬隻但未妥善照顧導致互相攻擊等。
1.身體暴力和不當使用藥物
包括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寵物,或強迫寵物服用有害藥物。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寵物受傷、生病甚至死亡。
2.疏忽照顧和環境管理
例如不提供足夠的食物、水或適當的生活環境。長期將寵物拘束在狹小或密閉空間,或未落實防疫措施,都嚴重影響寵物福利。
3.非法宰殺寵物
非法宰殺寵物,特別是狗貓,不僅違反道德倫理,還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虐貓行為的法律責任
依據動物保護法,虐貓行為的處罰程度取決於造成的傷害:
1.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非法宰殺寵物: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到200萬元罰金
2.一般虐待行為:處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罰鍰
3.法律上,寵物被視為物品,若他人故意造成寵物死亡,可能涉及刑法毀損罪,需符合「效用一部或全部喪失」的條件。 即使寵物經治療痊癒,治療期間無法發揮「提供玩樂與日常陪伴」的功能,仍可算作效用部分喪失,符合毀損罪要件。毀損罪僅限於故意犯,過失行為只能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僅限於寵物的市價。近年來已有法院認可寵物與人類密切情感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允許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動保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爭議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動物保護法著重於保護犬貓等脊椎寵物,而經濟動物和實驗動物則缺乏充分保護;野生動物保育法則主要保護保育類動物,對一般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較低。若要全面落實動物保護,需要對現有法律體系進行整合和修正,以確保所有動物都能獲得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