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住墾丁民宿走草皮遭毒蛇龜殼花咬傷,控業者疏未提醒…沒告成

去年9月,鄭姓旅客入住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上的一間民宿。在當天晚間將近10點左右,鄭男在民宿範圍的草皮上活動,卻因為現場沒有任何警示措施或標示,對可能出現蛇類的危險完全沒有意識,結果被進入草皮的毒蛇龜殼花咬傷左腳。這次蛇咬造成鄭男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和蜂窩性組織炎等嚴重傷害,使他受傷不輕。

事發後,鄭男認為業者未盡責任,在場地內設置毒蛇警示標示,導致他未能防範而受傷,因此向民宿經營者陳女提告過失傷害罪,指控業者有過失。而檢方根據鄭男的指控,對業者提出過失傷害罪的起訴。對此,陳姓女業者辯稱,她未曾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對於蛇類出沒的風險難以預料。此外,屏東縣政府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也表示,並無規定她需要設置毒蛇警示標示,因此檢方認為她未履行義務的說法可能有誤。

屏東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函文屏東縣政府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確認民宿業者是否有義務在場地設置警示標示。根據屏東縣政府的回覆,針對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的野生動物,現行的民宿管理辦法中並無要求民宿經營者必須設置警示標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回覆同樣指出,根據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也並未有規範要求在國家公園內的民宿範圍設置毒蛇等野生動物警示標示。

最終,法院根據主管機關的回覆,認定現行法規並無要求在墾丁國家公園內的民宿業者必須設置毒蛇警示標示。因此法院認為難以認定業者陳女在本案中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的過失,故判定業者無罪,並保留鄭男的上訴權。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件提出了見解分析與科普知識:

新聞分析:

該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兩個部分說明民宿業者無刑事責任,首先是針對「民宿業者有無違反作為義務」,目前實務上係依照刑法第15條來認定,也就是法律上有無科予民宿業者設置毒蛇警示標示的義務,經詢問墾丁管理處後表示國家公園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定,因此該民宿業者並無違反作為義務;另外針對「民宿業者有無違反注意義務」,目前實務上係依照刑法第14條來認定,本案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民宿業者曾經看到過龜殼花,該龜殼花也並非民宿業者飼養,因此該民宿業者並未預見,也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未違反注意義務。

晉凱小學堂:

何謂過失責任?

答:刑法第14條規範兩種過失責任,一種是違反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義務的過失責任(舉例:開車轉彎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行人,會因為違反道路安全規則而構成過失責任),一種是對於犯罪結果無意使其發生(即無預見),但最終還是發生了(舉例:強闖紅黃燈趕上班,雖然自信技術好不會發生車禍,但最終還是與對向車道碰撞,同樣也構成過失責任)

什麼都不做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答:就行為的分類上,區分為兩種,一種是「作為」,一種是「不作為」。「作為」在概念上就是要有一定積極的動作產生(舉例:出手毆打他人,即構成傷害罪),「不作為」,在概念上就是沒有任何積極的動作產生,原則上單純不做為是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因此在刑法第15條有特別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或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舉例:屋主或業主自行決定在不符合建築法規的規定下,私自搭設鷹架,或私自裝設冷氣的話,倘若發生鷹架倒塌或冷氣砸落發生人員傷亡狀況,即應負刑事責任。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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