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山崩車主能否提國賠?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潮境公園平浪橋與北寧路口銜接路段大規模山崩,大量土石掉落波及9輛車、2名傷患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救治。傷患或車損的車主能否提出國賠?市府回應目前以救災為第一要務,後續是否適用國賠等問題,仍需相關單位認定釐清。
壹、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
一、必須是公共設施
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共設施。
二、必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建造的時候,就存在瑕疵;管理有欠缺,則是指公共設施在建造後,沒有妥善保管,或因為其他情形發生瑕疵,而且在瑕疵發生後,沒有適時修護。此外公共設施經委託由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如果其管理有欠缺,亦屬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三、不需要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即使是因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共設施有欠缺,如果國家在客觀上可以及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卻未採取,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四、公共設施的欠缺及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在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況下,依客觀的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
五、須人民沒有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經適當的警告或標示,卻仍然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的情形
(一)自然公物
2019年底修法後,如果人民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作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但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即使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仍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到人民利用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海岸、沙灘、野溪及天然湖泊等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本質上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應該知道無法萬無一失,且主管機關管理這類自然公物時,多半會以維持原本生態、地形、地貌為管理原則。
(二)自然公物內的人工設施
如果人民在前述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人工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作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但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則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被減輕或免除。
在符合以上五個要件時,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主張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
貳、山崩案件能否提國賠?
此次山崩發生路段由交通部公路局維護,山崩到底是人禍還是天災?國賠事件涉及到事實認定。因為從國賠的前提條件要件來看,必須要公有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損才會成立﹔而國賠程序,先要家屬書面請求,進入協議程序,協議不成就會進入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 律師認為,這次意外能否國賠成功的關鍵,在於交通部是否願坦承有過失給予賠償,像是八八風災小林村滅村,或是豐丘明隧道的坍方國賠目前都沒能成功。而921地震東興大樓倒塌,以及后豐斷橋,國賠成功都是走漫長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