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散布周處除三害梗圖違法嗎?
據新聞報導有人將電影「周處除三害」中,尊者和兩名護法弘法的劇照,將頭像製作成梗圖KUSO,並放在網路平台供人瀏覽流傳,可能已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刑法煽惑罪等法律責任。
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實務上會審酌有沒有合理使用、是否有商業營利,若只是單純改圖表達意見的KUSO,未販售得利,觸法機率較低;此外,政治人物屬於公眾人物,肖像權的容忍度會較寬鬆,不一定成罪。但如果以P圖方式,將別人的臉孔帶入原本照片或圖片中,不但侵害著作權,還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1.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若將其改成KUSO梗圖對外發布,有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2改圖的目的如果是嘲諷原著作或KUSO時事,雖可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但仍須參酌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要件,來界定有無逾法。
3.不過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皆「是由法院認定」,而非行為人自行認定,建議還是不要擅自利用電影畫面製作梗圖,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二、是否構成刑法煽惑罪?
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為「明白而立即的危險」,若法官認定該篇改作成罪,最重可處兩年徒刑。律師表示,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實務上針對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限縮在有「明白而立即的危險」情況,至於哪些行為符合,須看當下的前後文與歷史脈絡,例如圖片或影片中是否有仇恨性言論、內容是否有暗示屠殺的槍枝、場景是否血流成河等。是否達到煽惑犯罪的成罪門檻,最終仍須由法官綜合相關情狀審酌。
KUSO雖然破壞偶像形象,盜用改編電影片段侵犯著作權,應該禁止;但若僅是博君一笑,並非商業營利,更不會損及片商的利益,還會提高影片的知名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