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公然侮辱罪合憲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故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才會構成,社會上常見罵人髒話可能只是口頭禪,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律師認為,台灣訴訟成本不高,民眾為了捍衛權益、自證清白,多會透過提告來救濟,也可能耗費較多的司法資源與公共利益,即便限縮適用範圍,判決合憲仍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但案件偵審結果可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容易成罪。
判決認為:
一、公然侮辱行為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於此範圍內處罰「合憲」。
1.例如,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2.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的案例來說,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的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也不是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是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如果不是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很難認定表意人是故意貶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二、判決合憲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但案件偵審結果可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容易成罪。
1.實務上偵查或審理公然侮辱案件時,若查知被告習慣使用「髒話口頭禪」,或告訴人實為爭端引發者,多半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即使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對未來偵審案件的影響不大。公然侮辱罪的法益侵害和刑度較低,往後偵審案件時,依據憲判要旨,必須權衡被告的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等,考量的層面會更廣泛。
2.例如媽媽帶小孩去看病,但藥單上被寫下「媽媽是婊子」等侮辱性字眼,若民眾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應是合理且符合常情。
律師表示,大法官針對掌握優勢聲量的網紅、名嘴、媒體人等,自願性拍片或於節目發言時涉及公開羞辱特定的人士,認為應負起較大的責任,此類「網紅條款」,提升對部分特定人士的刑事制裁,也不會助長網路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