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規約才是合法、可行的?如果發生糾紛,又該怎麼解決呢?

違反管理規約「滿點」卻拒搬 法院判社宅住戶遷讓房屋並給付違約金及租金

桃園市某社會住宅林姓住戶與同住家人,因違反「住戶管理規約」且屢勸不聽,包括在公共區域抽菸等等,被記違規點數達195點,遠逾規定的60點卻拒絕搬遷,住戶主張迫遷有違「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等理由,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林男家人違規事實明確,其他弱勢住戶生活品質及居住權利也須被保障,不採信林男辯詞,判決他須遷讓房屋並給付違約金及租金。

管委會制定的規約有無強制力?若管委會訂立的規約太特殊,有時會引起部份住戶反彈,甚至對簿公堂也大有人在。什麼樣的規約才是合法、可行的?如果發生糾紛,又該怎麼解決呢?

常見的規約糾紛以「禁養寵物、或禁養大型犬」、「禁止裝設防墜裝置(隱形鐵窗)」、「一個車位只能停放一輛車,不得堆放雜物」、「公共基金不支付頂樓漏水修繕費用」、「禁止吸菸」、「外人不得租用車位」、「禁止焚燒金紙」等等。

規約可行嗎 關鍵在兩處

第一、「是否合乎程序」

所謂「合乎程序」,指的是制定規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而要制定或修改、增刪規約,就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公寓大廈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即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屋主出席,且出席的屋主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同意,才能修改規約。若內容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三條「報備事項」,規約必須送到主管機關報備才算數;若未送交主管機關報備,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也無效。

2.其次,規約必須送達每一戶屋主知悉;若通過規約卻未公告、未送達通知,程序上就有了瑕疵。

第二、「規約不能牴觸國家既定法律」

例如《公寓大廈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如果規約要求住戶通通不能裝隱形鐵窗,已經牴觸國家法令,便是個無效的規約。如果管委會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與同意的屋主比例都符合法規,且規約內容並不逾越現行法令,修訂的規約就沒問題。

第三、管委會注意社區規約並沒有「強制力」 

社區規約並沒有「強制力」,住戶可以選擇遵守,也可以選擇不遵守。管委會是否能另定罰則處罰違規住戶呢?答案是「不行!」法務部解釋,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管委會只具有管理的角色,並不具備裁處的權力;而規約只是大樓住戶的公約,不具法律效力。如果住戶違反規約又遲不改善,管委會不可逕自處罰,應該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裁罰

第四、住戶與管委會糾紛救濟兩管道 

除了報請主管機關裁罰外,住戶與管委會糾紛還有「鄉鎮調解委員會」、「訴訟」等兩大解決管道。唯差異在於,若雙方決定對簿公堂,法院的判決具備強制力,雙方都必須遵從判決結果。但鄉鎮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不具強制力,除非將全案報請法院「核定」,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結果,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才會產生強制力。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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