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可以拋棄嗎?

南部1位校長在商討捐款事宜時,被控轉述校友會總幹事「手腳不乾淨」傳聞,被總幹事提告要求登報道歉並求償10萬元。台南高分院法官審後認為,校長在轉述這句話之前,有先向對方提醒要說的話不好聽,總幹事回稱「沒關係」後校長才講的,是總幹事放棄自己法律保護,因此判決總幹事敗訴,本案可上訴。

關於人格權的規定在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建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重大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一、法益區分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例如有關國家權力、司法權、公共安全、善良風俗等,就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當然每一位人民不能任意侵害、也不能任意拋棄。

二、屬於私人法益的情況下,例如個人的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名譽及信用法益等這些私人法益無關公益,承認個人可以自由處分,若個人允諾不想享受此生活利益,法律原則上是尊重的。

以本案為例,因當事人拋棄享有此名譽法益,且此拋棄行為也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律當然予以尊重,當有人侵犯此名譽法益時,就不會被視為侵害法益。

三、至於個人生命因為涉及到公益,我國也不承認安樂死,所以不能自由拋棄生命法益,對於生命法益並無處分權。

四、以本案為例,因當事人拋棄享有此名譽法益,且此拋棄行為也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律當然予以尊重,當有人侵犯此名譽法益時,就不會被視為侵害法益。

在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校友會總幹事是有社會與多年工作經驗之人,對於校長告知這傳聞可能損害其名譽、人格權,總幹事仍以自己做過大樓管委會主委、社區理事長等經歷說沒有關係,可認總幹事對校長轉述「關於總幹事不好聽的傳聞」一事已為允諾,放棄法律對其所為之保護。校長轉述該等傳聞前,已先為允諾,即應受其拘束,之後轉述有關「總幹事手腳不乾淨」等情,已阻卻其違法性,總幹事侵權之訴自屬無據,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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