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場性騷擾 怎麼保護自己?

一名診所女櫃台指控多次被雇主羅姓男醫師性騷擾,新北市政府認為,診所得知後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由雇主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開罰10萬元,羅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即便羅身為「事主」而有所顧忌,仍可商請其他員工、法務律師、外部第三人,協助進行相關措施,卻都沒做,故新北市府開罰無誤,判雇主羅姓男醫師敗訴,可上訴。

1.職場上的「性騷擾」,就是求職者或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期間,被任何人以帶有「性」方面意味的行為冒犯;或雙方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並以此交換某些「性」方面的要求,都屬於性騷擾。

2.若遇上性騷擾,法律對勞工的保護有哪些?更重要的是,工作者如何提高警覺?

(1)首先區分雇主與行為人

雇主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雇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職場,依法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公開揭示,雇主還負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雇者或求職者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俗稱的精神賠償。

行為人本身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懲罰。

(2) 區分行為人有無肢體接觸

肢體以外的如發表性意味言語、傳送圖片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21條,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若有肢體接觸,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3. 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要保護好求職者與受雇人,只要是「執行職務」途中被「任何人」性騷擾,雇主都應負防治性騷擾責任,無論有無「關係上不對等」的情形存在。而雇主只要知悉,就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像是避免雙方在調查期間仍持續往來。對勞工來說,只要是「執行職務」期間,不管敵意、交換,都應該立刻向雇主提出申訴。

包括同事對同事、下屬對主管、主管對下屬或無關第三人,像總機人員接到顧客打電話講不堪入耳帶有性意味的話,也涵蓋在內。常見類型是性相關的言詞玩笑、肢體碰觸、追蹤私生活或是瘋狂傳訊息告白、甚至是刺探隱私。例如在工作群組中,男性主管傳清涼露點照或黃色笑話,造成女性同仁被冒犯、尊嚴受辱、影響工作。保障範疇不限於異性戀,也擴及不同性傾向。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義務防治性騷擾,尤其員工數在30人以上,必須提出防治措施並公告。雇主一定要明訂和明示相關措施,保護員工也避免觸法。若雇主未盡此義務,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4.勞工若成為性騷擾受害者,可以向雇主與行為人請求精神賠償。行使此權利時,有兩點要注意:

一是「時效」。若兩年內遇到性騷擾卻決定隱忍、不舉發,超過兩年,就有消滅時效的問題。屆時,想請求雇主及行為人賠償,會有法律上的障礙。

二是「舉證」。最好有人證,或是留有錄音或截圖,以免形成誣告。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