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柯男廿三年前採「儀式婚」娶高中女同學阿梅,二人卻因爭吵,隔天就分道揚鑣,也未辦結婚登記,從此雙方未再聯絡、見面,柯男另外娶妻生子,未料廿二年後,阿梅突然現身要討回名份,提告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並獲法院判准,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當時兩人是採「舊」民法的「儀式婚」,柯男與阿梅仍有婚姻存續關係,判阿梅勝訴。此外,柯男還沒離婚又娶妻生子,恐還得面臨重婚罪官司。
一、兩人採儀式婚 法官判有效
1.阿梅主張,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兩人在酒店舉辦婚禮宴客,雙方父母、親友都到場見證,柯男還特別邀請曾任西德駐台辦事處的貴賓擔任證婚人,只不過兩人婚後因故爭吵,才未辦理結婚登記。舊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就是「儀式婚」,直到二○○七年五月四日才修法改成「登記婚」,變成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審酌兩人結婚儀式辦在一九九九年適用舊法,判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2. 柯男明知自己透過舉辦婚禮公告周知已婚身分,卻在阿梅離家之後,未先辦理離婚便再娶,因此,不符合民法第九八八規定的「善意」行為,導致無法主張與阿梅的婚姻關係無效。
二、柯男重婚 若挨告最重判5年
刑法重婚罪是公訴罪,民事庭法官是否會主動告發柯男涉犯刑法重婚罪?法官雖有告發義務,但通常只處理民事案件,不會特別進行告發,而是由阿梅提起刑事告訴。
三、柯男現階段有兩條路可選擇,其一,是透過上訴,對阿梅反訴離婚,不過,上級審法官除了要確認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外,還審酌雙方是否得以離婚,依常理來說,耗時較久。
因此律師建議一審敗訴的柯男應放棄上訴權利,直接讓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同時盡速另案提起離婚訴訟,也在該案向承審法官主張,兩人多年來未曾同住一個屋簷下,沒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同時請求酌減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由於證據很明確,往往勝訴機會很高,才是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