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法層級表
據新聞報導新北一男子闖紅燈被盤查,拒絕配合並辱罵員警,雙方拉扯中被制伏導致受傷,檢察官起訴,一審法官審理,判兩人都有罪,一人侮辱公務員判拘役11天,員警則是3個月,不過經高院審理後,結果逆轉,法官罕見引用「強制力控制層級表」,認定員警當下判斷,並沒有超過限制,改判兩人無罪,全案不能上訴。
員警盤查違規民眾,員警雖然有攜帶警械,但是員警並沒有採取這些侵害程度較高的警械的方式,合議庭認為員警使用的強制力,還在法律所容許的必要的程度內,因此雖然有導致民眾受傷,但並不應該構成傷害罪。
法官採信依照民眾抗拒程度、警察強制力控制強度,予以不同的手段與方法判斷是否逾越法律界限,如果違規民眾有行動抗拒,程度再往上如襲警或致命性攻擊,則可以使用警械等工具,罕見由法官認證警方執法程度。
律師表示本案是法院首次,採取所謂的強制力控制層級表的案例,因此警職人員,在未來執法的過程當中更能夠有所依循,面對各種歹徒的反制,更能夠採取適當的強制力去進行壓制,也不會無所適從。法官認證的程度表,往後遇到狀況,或許能讓第一線警察更安心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