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案上路,想離婚的人有福了

修正法案上路,想離婚的人有福了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修法完成後還可溯及既往,且贍養費的請求,不因離婚型態為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所不同,也無關當事人有無過失責任,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還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

一放寬離婚條件
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律師表示,5年內有3年時間沒有同居,代表婚姻有嚴重破綻,現在世界離婚潮流多採「破綻主義」,只看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不問破綻是哪方造成。現在修法傾向只要長期不能共同生活而不管是誰的錯都可以離婚。不過,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為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二、贍養費部分

1.現行有關請求贍養費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才能請求。

但贍養費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所以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不宜因離婚型態而有所不同,故這部分予以刪除,使得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

2.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

3.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

律師表示未來修法通過後,決定進入婚姻前一定要三思,畢竟離婚愈來愈容易,也並非只有無過失一方才能訴請離婚,因此建議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預先處理夫妻離婚後的各類身分及財產關係,避免離婚時「人財兩失」。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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