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涉不當管教,判校方國賠成立
據新聞報導有國小孩童被導師拍頭及手,導師要求學童於午休時間,將課桌椅搬到走廊,讓學童獨自在走廊罰寫作業;涉不當管教,法院宣判認定導師侵害學童人格權及自尊心,判校方需賠償5萬元;可上訴。
- 哪些行為算體罰?
教育部明文規定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任何形式的體罰,如毆打、打耳光、罰跪或要求做特定體能動作等,但面對學生的不當行為,老師究竟該如何妥善管教而不違反體罰法規,成了教育工作者面臨的兩難。教師在體罰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國賠及刑事責任等。
(一)體罰的定義
體罰是指教師基於處罰目的,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學生做指定動作,使其身體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的行為。
(二)常見的體罰類型
1.以羞辱性的方式懲罰學生,例如在眾人面前罰站
2.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等直接的身體傷害
3.要求學生自己或互打,例如命令學生自己打嘴巴或罰同學打
4.強制學生長時間罰站、罰跪、蛙跳等造成身體不適的特定動作
過度的體能訓練,如超時的蹲跳、伏地挺身等
(三)體罰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和懲處
1.教師受到行政懲處
經調查確認教師確實有不當管教或體罰行為,教育主管機關會依情節輕重對教師進行議處。可能受到的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若教師因體罰致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情節重大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學校教評會得議決給予解聘處分。
2.體罰的刑事責任
教師因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身體受傷,或是在課堂上口出惡言,可能觸犯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傷害、過失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
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若因體罰學生造成其身體、健康或其他利益受損,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包括學生所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以及因身心受創所應獲得的精神慰撫金等。賠償金額的認定,須視個案情形,由法院依具體損害狀況進行判決。
4.公立學校國賠責任
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務員的身分,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執行職務侵害學生權利時,由國家負最終賠償責任。學生若因公立學校教師的體罰行為受有損害,得向學校提出國賠請求,學校支付賠償後,再向有體罰行為的教師求償;私立學校教師則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僅須依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體罰對學生的影響深遠,不僅影響身心健康,更可能衍生校園霸凌等嚴重問題。教師應引導學生,建立互信關係,才能有效預防和處理校園霸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