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周姓男子與李姓男子因瑣事發生口角,雙方在爭執中互相叫囂。周男事後越想越氣,無法平息怒火,於是在4月27日晚間10點多,開車載著一個瓦斯桶前往李男位於八德區的住家,意圖藉此恐嚇對方。
當晚,周男抵達李家時,發現李男尚未回家,但怒氣未消的他仍將瓦斯桶搬下車,放置於李家附近,並開啟瓦斯桶的閘門,導致瓦斯外洩,瞬間濃烈的瓦斯味充斥整個空間。李男的家人見狀驚恐萬分,擔心周男行為失控,不敢上前制止,只能無助地等待變化。所幸,鄰居聞到刺鼻的瓦斯味後,立即警覺事態嚴重,隨即通知警方。八德警分局人員迅速趕到現場,成功制止周男的危險行為,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災難。
檢察官調查指出,周男與李男本就相識,但當天稍早的爭執引發了他不可理喻的行徑。周男明知瓦斯洩漏可能帶來氣爆、火災或一氧化碳中毒等嚴重危險,卻因一時氣憤而罔顧公眾安全,以極端手段發洩不滿。桃園地檢署在案情偵結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對周男提起公訴,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強調周男的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解釋道:
一、公共危險罪有無撤告空間?
答:公共危險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告或告發即啟動偵查程序,即便是被害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進行起訴。
二、公共危險罪有無緩刑的空間?
答:本件是屬於排放有毒氣體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被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如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p.s.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檢察官針對被告已認罪或犯罪事證已明確的簡便起訴手段,且大多是針對「得宣告緩刑之案件」進行起訴,所以當事人通常會誤以為還會有法院開庭,但實際上大多數在不開庭之下就會判決有期徒刑,而導致當事人背負前科案件,因此建議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時候,可以諮詢專業律師,請專業律師在符合緩刑宣告的條件下,協助向法院遞出書狀聲請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