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板無罪

小夫積欠大雄200 萬元,因不滿大雄對其催收債務之態度,於清償時,未經通知,即以 20 萬枚 10 元硬幣為之,此時大雄得以不適當方法給付為由,而拒絕受領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些債務人故意都用「一元」、「五元」硬幣,造成債權人清點或收受的困擾,故意以此種清償方式作為「報復」或「不滿」的行為表現,在法律上可能會有問題。債務人可能會說:「銅板就不是錢嗎?是國幣ㄟ」。基本上,雙方如果有約定清償方式,就依雙方約定辦理,若大額清償,依照一般社會生活的方式,就不應該用硬幣來支付,此種行為違反我們的生活經驗,法律也不會允許。

1.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很重而且很難清點;
2.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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