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路上鴨子帶回竟被告?

新北市71歲邱姓男子日前於新莊發現一隻鴨子,將其撿回安置,卻意外牽涉侵占遺失物案。原來這隻鴨子是26歲曾姓女子飼養的寵物柯爾鴨,於15日晚間從新莊福慧路與新知八路口自行飛出走失,曾女隔日發現後,於17日前往派出所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鴨子被一名騎自行車的男子裝進袋子帶走,循線追查,於五股新五路二段找到邱男。邱男解釋,見鴨子在路上閒晃,擔心其遭車輛撞擊,因此將其帶回妥善安置。

派出所隨後通知曾女到場,確認鴨子為其走失的寵物後將其歸還。曾女了解邱男的善意後,向警方撤銷告訴,但由於侵占遺失物為非告訴乃論罪,警方仍依程序將全案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件補充道:

因為該名女子已經報案提告,而我國對於刑事案件,除非有明文「須告訴乃論」,否則都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亦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就算是曾姓女子不願意追究,但是針對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不得撤告,檢察官應持續偵辦,倘若偵辦後認為拾獲鴨子的男子主張符合無竊盜或侵占之犯意,則處分不起訴;反之,倘若認定拾獲鴨子的男子有竊盜或侵占之犯意,仍得依法起訴,後續交由法院審理。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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