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一名鍾姓男子為了規避高額停車費,竟利用「跟車」手法躲避收費,最終遭到停車場業者提告,法院判決他觸犯詐欺不當得利罪,不僅需補繳18萬多元的停車費,還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調查,去年7月30日凌晨,鍾男與友人周姓男子一同前往新竹市某停車場。鍾男打算將一輛已停放超過5個月的小客車開出停車場,該車自去年2月停放至今,累計停車費高達18萬380元。為了逃避支付費用,鍾男與周男設下「跟車」計畫:由周姓友人先駕車出場,鍾男隨後開著停放已久的小客車緊跟在後,趁停車場柵欄尚未放下時迅速通過,成功躲避收費設備檢測,順利「免費」離場。
停車場業者事後發現異常,立刻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有車輛疑似「跟車」離場,隨即向警方報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後展開調查,鍾男在偵訊過程中坦承不諱,並供稱當時由周姓友人協助配合。檢方傳喚周姓男子到案作證,業者也提供車輛進出場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確認鍾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鍾男利用停車場收費設備的流程漏洞,以「不正方法」獲取免繳費的利益,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法官強調,鍾男的行為造成業者財產上的實質損失,這筆18萬380元的停車費屬於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徵。此外,考量行為人已觸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另外洪家駿律師補充道:
犯詐欺罪還得賠償停車場的營業損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停車場可主張其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訴請法院要求犯罪之人賠償所受損害,即未繳納之停車費18萬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