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路竹區大公路發生一起令人惋惜的致命車禍。56歲的李姓女騎士騎機車行經該路段時,與突然衝出的野狗發生碰撞,導致人車倒地。李女因重傷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傷重不治身亡。該起事故也引發後方兩名騎士接連摔車,幸未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全貌目前正由警方進一步調查釐清。
湖內警方指出,事發時李女正沿著大公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行駛,突如其來的野狗從路旁衝出,李女來不及閃避,車頭直接撞上野狗,導致機車失控倒地。事發後,緊隨其後的曾姓男騎士與蔡姓女騎士為閃避倒地的李女,接連發生自摔事故,其中蔡姓騎士的車輛更不慎撞到倒地的李女。曾男僅受輕傷,送往岡山秀傳醫院治療,蔡女則幸運未受傷。
警消人員接獲報案後,迅速趕赴現場,將重傷的李女送往台南市立醫院進行急救,但因傷勢過重仍宣告不治。現場的肇事野狗被警方逮捕,並送往動物醫院進行晶片檢測,確認未植入晶片。警方表示,事發當下交通狀況複雜,肇事原因與責任將由交通大隊進一步分析研判。這起意外再次提醒駕駛人行經偏僻路段時,需提高警覺以應對突發情況,同時也凸顯了流浪動物管理的重要性。
此外洪家駿律師對此表示:
野狗攻擊路人或害路人雷殘,法院見解國賠幾乎都不成立
一、理由1:遭棄野的野狗,雖然動保法規定得予沒入,但不當然推論國家有捕捉野狗的義務,自然就沒有怠惰受處罰的責任。
二、理由2:野狗誤闖時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應隨時派員驅離云云,為事理上之不能。
三、理由3:遭人棄養之野狗具有流動性,捕捉本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防止其突發性的侵害,當難全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個人之防護措施仍係防止野狗突發侵害之有效之道。
若查明該野狗是有人餵養或是有主人的情形,那麼就不是野狗,則該主人會因為疏於監督或管束義務(違反動保法規定),導致人員傷亡時,應負刑事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責任,民事部分則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