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南投李男在距離派出所400公尺的路上撿到皮夾,內有現金1萬1000元,5小時後警方電話探詢「有無撿到皮夾」,李男送還皮夾時辯稱「肚子痛趕回家上廁所,想等傍晚接小孩才要送派出所歸還皮夾」,遭警移送法辦,南投地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名,判罰金1萬2000元。
一、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不因嗣後歸還而受影響。判斷究竟有無將該皮夾返還原所有人或交由權責機關招領之意,倘若僅係因一時繁忙而疏於將皮夾交至派出所,因不具備將皮夾據為己有之意圖,當無成立之理;若係因東窗事發,才決定將皮夾物歸原主,依實務見解,於易持有為所有時即成立本罪。 三、本案由於李男撿到5小時還未送交皮夾,且是警方通知才承認撿到,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撿到皮夾地點距離派出所僅400公尺,騎車約1分鐘之車程,就算當時真的肚子痛需返家如廁,送交皮夾後不用等警方製作筆錄便先行離去,況且他稱傍晚5點接小孩要送交,但卻到晚間7點多警方打電話才送,李男對被害人所遺失的皮夾,侵占為己有意圖甚明,因此以侵占遺失物罪名,判罰金1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