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今年5月底在三重區攀談一名年輕女子後,提議載她至河堤夜景地點,卻趁機伸手騷擾襲胸。女子驚恐逃離現場,並向巡邏的保全求助,最終報警處理。新北地方法院近日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李男拘役35日,可選擇繳納罰金3萬5000元替代,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5月29日凌晨1時許,李男在三重區正義北路的便利商店外,注意到一名女子獨自休息,便上前攀談,隨後以看夜景為藉口邀約同行。他駕駛機車將女子載至五股區疏洪八路的五股壘球場,兩人坐在觀眾席時,李男脫下外套為女子披上,並藉此伸手搭肩,隨後趁機觸碰女子胸部。
受害女子對李男突如其來的行為感到驚恐,立即推開他並迅速離開壘球場,徒步沿著自行車道尋求幫助。李男騎機車尾隨,試圖繼續接近,女子見到有保全巡邏經過,立刻攔車求助,保全隨後護送她回家,女子隨即前往警局報案。
法官認定李男與女子素昧平生,卻未尊重對方身體自主權,強行進行性騷擾,對女子造成身心傷害。考量李男事後坦承犯罪並與女子達成調解,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3萬5000元。判決尚未定讞,李男可依法提出上訴。
洪家駿律師對此補充說明: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區別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係指行為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被害人身體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係指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所以區別標準在於:「是否已經違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權意願」,因此法院實務上認為,性騷擾的行為,都是短暫觸摸的概念,被害人當下來不及表達意願與否,因此會被歸類為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