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動口主人卻動手?

高雄鳳山區林姓男子於上月18日清晨6時許晨運時,途經鄰居謝姓男子的住處。當時,謝男飼養的米克斯犬正在屋外散步,突然朝林男狂吠,林男受到驚嚇並出言斥責該犬。不料,犬未傷人,卻引發謝男不滿,最終演變成肢體衝突。

據鳳山警分局表示,60歲的林男在謝家門前與50歲的謝男起爭執後,謝男憤而揮拳攻擊,造成林男頭部和膝蓋擦挫傷,且右手更因遭重擊而骨折。林男隨後送醫治療約兩週。

昨日,林男帶著驗傷報告前往過埤派出所報案,正式控告謝男涉嫌傷害罪。警方隨即通知謝男到案說明,謝男坦承因憤怒失控,對林男動手傷人。經警方製作筆錄後,已將謝男依傷害罪嫌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此事件凸顯人與鄰里之間的衝突管理問題,後續如何裁決,仍有待司法機關處理。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整理了以下問題:

問:謝男可否主張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打傷林男?

答: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及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謝男是因為犬隻被辱罵而出手打傷林男,但是辱罵動物的行為,本身並不會違反動保法關於騷擾或虐待犬隻的行為,因此謝男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也沒有防衛過當的空間;再者,謝男的犬隻也沒有因為被辱罵而有任何緊急的危難狀態發生,因此也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問:林男手部骨折會構成重傷嗎?

答:重傷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手部骨折,也必須要符合毀敗或嚴重減損的定義一,在法院實務上,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只減衰其效用者,不能算是重傷,因此倘若林男手術後恢復良好的情況下,本件就不會有重傷的程度。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