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總統尹錫悅於12月3日深夜10時,在首爾龍山總統府召開的記者會上發表緊急講話,宣布自當晚11時起實施戒嚴令。他表示,此舉旨在「根除來自北方的親北韓勢力,維護自由的憲政秩序」,並強調這是「不可避免的措施」,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與安全,確保國家的持續穩定,防止反國家勢力顛覆政權,並確保為後代傳遞一個正確的國家。
在演講中,尹錫悅將在野黨勢力稱為「策劃叛亂的反國家活動」,並指出,自現任政府上任以來,國會已提出22項針對政府官員的彈劾案,其中10項是在今年6月新一屆國會議員當選後提出。他稱,是「全球前所未有的情況」。
尹錫悅宣布戒嚴後,南韓最大的在野黨「共同民主黨」強烈反對。隨著消息傳出,許多民眾在媒體上對尹錫悅進行抨擊,並有大批人聚集在首爾國會大樓外,要求解除戒嚴。
當地時間12月4日凌晨1時,南韓國會在議長禹元植主持下召開緊急會議,300名國會議員中有190名到場,所有在場的議員無論朝野黨派均一致投票要求總統尹錫悅解除戒嚴令。
根據南韓憲法第77條第5項規定,「當國會請求解除戒嚴令,並獲得多數登記議員同意時,總統應解除戒嚴令」。
凌晨4時30分,尹錫悅透過電視直播發表講話,宣布遵從國會的投票決定,解除戒嚴並撤回軍隊。
這次戒嚴令歷時僅6小時,是歷史上最短的戒嚴實施。共同民主黨批評尹錫悅的戒嚴行為,稱這是叛亂行為,並認為構成彈劾的理由。該黨黨鞭朴贊大發表聲明,表示尹錫悅「無法逃避叛國罪指控」,並呼籲他立刻下台,認為他已無法正常治理國家。
洪家駿律師對此事補充到我國的法律如下:
問:中華民國發布戒嚴的法律依據?
答:戒嚴法
問:什麼原因可以發布戒嚴?發布戒嚴的程序為何?
答:有2種原因:
1.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區應施行戒嚴,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經立法院通過,但情況緊急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2.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提交立法院追認。
問:台灣有幾次戒嚴?
答:共三次戒嚴。
第一次是二二八事件,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臺北市區臨時戒嚴令」(史料查無立法院追認之程序,有效性存疑)
第二次是國共內戰時期(史料查無國家元首宣告之程序,有效性存疑)
第三次是國共談判破裂後,共軍渡江向長江以南進攻時期(史料查無立法院追認之程序,有效性存疑)
問:如何解除戒嚴?
答:依據戒嚴法第12條規定,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總統應解除戒嚴
問:總統所發布的緊急戒嚴令經立法院決議呈請總統解嚴,立法院如何避免總統再次發布戒嚴令?
答:此為憲政問題,此時可以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或第10項規定,對總統進行罷免(追究政治責任)或彈劾(追究法律責任)
問:罷免與彈劾之區別?
答:彈劾是指,國會透過司法程序令違法或失職的民選首長解職;罷免是指,國會透過直接民權的政治手段,令民選首長去職。
問:彈劾總統的程序?
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規定,立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總統應即解職
2、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規定,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且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規定應記名表決。
3、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6條規定,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裁判,並依憲法訴訟法第75條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