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高雄鄭女騎自行車行經六龜區道路,因路面的「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鋼條斷裂,使得鄭女摔車破相,主張茂林區公所疏於管理及維修,因此提出96萬國賠,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判決賠償21.7萬元1全案可上訴。
一、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國賠?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案鄭女主張主管機關茂林區公所並無在該處設置警語、標示等,也沒有修復、更沒盡到道路巡視、維護的責任,包含衍生的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撫慰、自行車損毀等,提出國賠96萬元。
三、法院認為,造成摔車主因是水溝蓋周遭有2到4公分的高低落差,且也因路面不平導致跳動、不穩,影響到行車安全及順暢,的確有管理上的瑕疵導致事故發生,被告請求國賠有理,金額為21.7萬元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