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陳男長期餵養流浪狗,放任在車道上橫穿,造成騎士車禍死亡。台南地院以「不作為犯」的概念,認為陳男因疏忽管理流浪狗對車禍過失負責,以過失致死判處6個月徒刑。
陳男辯稱,他不是流浪狗的「飼主」,僅出於憐憫,偶爾用剩菜剩飯餵食,不應該對車禍負責。但這些流浪狗對陳男表現出依賴和親密行為,與陳男有一定的親密關係,會靠近陳男撒嬌、磨蹭,陳男也會撫摸回應,顯示陳男與流浪狗間,不只有單純的餵食。檢方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寵物餵養者需負有看護管理義務,防止動物危害他人安全。
法院以「不純正過失不作為犯」的法律概念闡述陳男的責任,「不純正過失不作為犯」是一種犯罪類型,強調行為人因未履行應盡的特定義務,以不作為,導致過失結果發生,這種犯行的特點在於,行為人本應該積極作為,例如進行必要的防護或管理,來防止危險的發生,但卻因未作為而導致了過失的結果。
在本案中,陳男對其長期餵養的流浪狗有義務負責監管責任,卻未使用項圈、繩索等方式約束其行動,最終導致他人受傷致死,法院因此認為陳男有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