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阿明(化名)2003年間與妻子舉辦結婚儀式,並邀請了許多親朋好友共襄盛舉,但他和妻子卻從未正式在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沒想到2015年間阿明又與不知情的A女結婚。不過阿明重婚一事遲遲沒被發現,直到今年6月,他主動前往派出所說明情況並配合警方做筆錄。事件東窗事發後,阿明與原配達成和解,而妻子也在今年10月間具狀表明不再追究,希望依法撤回告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重婚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當事人有意撤告,也不生撤回告訴的效力,但考量到阿明是因為法治觀念不足而觸法,且犯後主動自首並坦承犯行,且已獲得妻子的諒解,因此依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洪家駿律師表示,我國婚姻的制度,在民國96年5月23日前,採「儀式婚制度」,即結婚應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要件,但有鑑於儀式婚主義之公示性薄弱,易發生重婚問題(如:對於公開儀式的認定有爭議,或是不諳法律忘記舉行公開儀式),因此在民國96年5月23日前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
雖然說民國96年5月23日後改採登記婚制度,然而民國96年5月23日前舉辦的儀式婚仍然屬於有效的婚姻,若是民國96年5月23日後再婚,雖然採登記制,然而一但遭到檢舉告發,或是當事人自行去自首,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37條的重婚罪(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晉凱小學堂:
1.問:重婚罪若經一方提告後,可以撤告嗎?
答:重婚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告,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並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告訴人聲明撤回告訴並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2.重婚罪雖然無法撤告,檢察官或\法院會如何進行相關程序呢?
答:如在地檢署的階段,因為重婚罪並非三年以上之罪,在實務上倘若經配偶原諒,則地檢署在考量當事人沒有任何前科的情況下(即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做成緩起訴處分;倘若經檢察官依法起訴,配偶直至法院審理階段才原料他方,則法院在考量當事人沒有任何前科的情況下(即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74條諭知有罪之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