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新北市板橋區萬板路與莊敬路口發生一起危險駕駛案件。當時,埔墘派出所員警正在執行巡邏勤務,一輛轎車突然高速逼近巡邏車,頻按喇叭,隨後不打方向燈直接切入內側車道並行駛於警車前方。該車蛇行駕駛且未使用方向燈,警方認為有危險駕駛行為,隨即鳴笛示意停車,但對方拒絕配合並加速逃逸,沿途闖紅燈和頻繁變換車道。警方展開追捕,最後該車在雙十路2段70巷附近因操作不當撞上人行道停車,警方即時上前破窗將駕駛拉下,並使用防護噴霧器壓制。
嫌犯為37歲的江姓男子,當時神智不清並試圖反抗。警方在其車內搜出電子煙及疑似毒品依托咪酯,並以公共危險罪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移送法辦。此外,因江男違規行為多達16項,合計罰款達6萬1700元。警方迅速控制現場,成功防止潛在危險。
洪家駿律師對此表示,吸食並持有喪屍煙彈高速逼警車的相關刑責。
喪屍煙彈成分為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今年10月公告成為第三級毒品,
1、因此持有喪屍煙彈淨重五公克以上的行為除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最重兩年以下)外,若是有證據證明有販賣之意圖,則會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最重十年以下)
2、高速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除了構成強制罪外(最重三年以下),也會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重三年以下),更進一步因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重五年以下)
3、吸食喪屍煙彈駕車的行為,構成毒駕罪(最重三年以下),倘若有致人死傷的情形(最重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