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王姓男演員到台南拍片後,和同樣已婚的女演員發生婚外情,各自有配偶的男、女演員在車上擁抱與親吻,還上旅館相繼發生4次性關係,不倫戀情曝光後,女演員的丈夫告上法院,台南地院審認2名男女演員共發生4次性行為,王男侵害女方丈夫配偶權,判王男須賠償30萬慰撫金給女演員丈夫。
侵害配偶權是指行為人違反了與其配偶身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現行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配偶權」三個字,但在多數司法實務上,法院會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規定作為審理侵害配偶權的依據。
一、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配偶權時效規定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事件,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但如果配偶打算提告離婚,除了留意時效外,根據民法規定:對於「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這項離婚條件,有請求權的那方,如果有「事前同意」或「後宥恕(原諒)」的行為,或知道外遇這件事後已超過6個月,亦或這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2年,都不得請求離婚。
二、該如何舉證呢?
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讓法官認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呢?
- 與小三重複結婚
-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
-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如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
-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認定行為超過社會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三.侵害配偶權賠多少?法官說了算!
法院在處理精神慰撫金案件時,通常會考量下列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包括實際加害情形、受害者遭受的影響與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法官根據這些條件,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法官大人是否考慮調漲呢?或是以身試法,嘗嘗被侵害的滋味?)。不過,職業並非決定賠償金額的唯一因素,財產及侵害配偶權次數等因素,亦可能影響判賠結果,所以最終仍取決於法官的個人判斷與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