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身障男強抱侵犯
桃園一名國小女童當街遭有身心症狀的未成年少年強拉要抱走,期間不停抵抗、尖叫求救,畫面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警方回應,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掌握涉案少年,因事涉兒少案件,全案將依強制猥褻罪偵辦。
一、我國刑法在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
1.少年的刑事責任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會先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先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少年如果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行為後進入司法體系的時間少年已滿20歲,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2.家長的監督責任
家長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如果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
3.少年及家長的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
二、精神障礙者減輕刑罰?
我國刑法目前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尤其當發生涉及重大犯罪的憾事時,往往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其中主張「不該用精神疾病當理由而無罪」的呼聲不斷,與此同時,對於如何處理精神疾病患者在涉嫌犯罪後的種種問題,包含如何確保他們能參與程序、接受調查,如何進行精神鑑定及如何看待鑑定報告,乃至於到最後論罪科刑、刑後治療等等,在法律規定與實務上都需要許多不同領域的專業投入。對於案發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執行區域防範措施,防止憾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