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兒被逼簽「拋棄繼承」有效嗎?
據新聞報導受到傳統觀念「重男輕女」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就是夫家的人,無法祭拜祖先,也不能入自家牌位,因此不該繼承祖產。甚至還有家庭會在女兒出嫁時,強迫女兒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確保女兒不爭產。但其實雙親都還在世的情況下,簽署的拋棄繼承書並沒有效力,因此就算簽了,日後也能和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千萬不要放棄自身權益。
一、律師指出,依據民法規定,繼承權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開始產生。因此,繼承權利在父母身故後才生效,這代表父母生前要求簽署拋棄繼承時,子女尚未擁有繼承權,當然無法拋棄繼承。且依民法遺產繼承順序規定,無論性別或出嫁與否,所有婚生子女均享有繼承權,可共同繼承並均分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位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二、依我國法院實務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71條前段、第1147條、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可知縱使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於被繼承人過世後,該繼承人還是可以合法的主張遺產繼承,預先簽立生前放棄繼承同意書並不會產生拋棄繼承的效果。
三、拋棄繼承
若是為了家庭和諧簽立人想遵守承諾,記得在被繼承人過世後3個月內,準備資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1.拋棄繼承聲請狀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