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加LINE引誘販毒?

警察加LINE引誘販毒?

是陷害教唆? 釣魚偵查?

據新聞報導張男子被控在網路張貼廣告販賣安非他命,警方喬裝買家交易,予以逮捕,但新北地院審理發現,張男並無在網路刊登訊息兜售毒品,是因為檢舉人牽線與喬裝買家的警員加LINE後,警員稱要購毒,身上並無毒品的張男才向他人購毒後轉售,法官認為警方與檢舉人有陷害教唆情形,依法判決無罪。

👉誘捕辦案區分為「創造犯意」、「機會提供」二種

1.前者稱「陷害教唆」,指警察人員教唆原無犯意之人為犯罪行為;

2.後者稱為機會教唆(即俗稱釣魚),指警察針對原有犯意之人利用機會加以逮捕,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

本案法官心證認為張男以「問看看」及「現在要嗎」等說詞,顯示沒有主動販賣犯意,是受檢舉人居中牽線,非自行聯絡販毒,認定是檢舉人及警方以不正當手段引誘犯罪,才使張男萌生販毒犯意,有陷害教唆情形,檢警所取得的毒品等證據,違背法定程序且情節重大,無證據能力,雖然張男承認販毒,但自白本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因此判決無罪。

因毒品犯罪有別於其他犯罪類型,其所包含的是更高的隱密性、組織性及快速性等特點,很難窺究其犯罪方法,需靠熟知販毒脈絡的中間人將毒販約出,否則很難查緝。現在許多毒販都透過網路販毒,警方在網路巡查時,看到散布販毒訊息,可偽裝為買家,進行誘捕偵查,但不能於對方無散布販毒訊息下,遂行陷害、教唆。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