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事故可以請求賠償嗎
據新聞報導桃園地區已連續三天因為電纜故障、高壓線斷落等原因導致停電,台電表示對於停電造成用戶不便深感抱歉,後續將加強線路與設備巡檢,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一、可以向台電請求國賠嗎?
1.台電公司係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其餘之財產或設備,應屬私法人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因此仍應由台電自行擔負,而與國家賠償無關。
2.但追究台電責任外,經濟部作為台電的上級機關和《電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負有監督管理電業設備和電力技術及安全業務之責,亦難辭其咎。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台電在電力市場具有高度獨占性,其業務範圍內設置的基礎設施當屬公共設施。經濟部對台電的監督管理有疏失,自應負起國家賠償之責。「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故經濟部應就失職行為負起國賠責任,並於賠償後向部長求償。
二、頻繁停電,導致家電、電腦損壞,商家因為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依法可以向台電請求賠償?
1.供電契約
在台電營業規則和供電契約中都有提到,台電在依法令規定、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電源供應不足、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這五種狀況下,如果可以預知,台電得為「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除此之外契約「台電公司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應視個人需要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作為備用電源。」 在這些情形下停電,台電會在下一期依造停電的時間長短配合計算公式(基本電費×3‰ ×停電時數)讓用電人在下一期的電費中扣除。
2.台電依規則停電,用戶是否一律不得求償?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應判斷台電對於停電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用戶損害和停電之因果關係,個案中具體認定之。若台電之停電「不符合法令要件」或「未事先通知」致用戶受損時,用戶仍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台電請求賠償。
3.定型化供電契約合理嗎?
供電契約之性質為定型化契約,依民法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可以預先免除,因此供電契約上雖然有停電限電規則並且不保證會永遠不停電,但如果停電是因為台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造成的,因此讓用電人發生損害,原則上用電人可以跟台電依照民法債務不履行中不完全給付以及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且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法院得認定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部分之約定無效。因此,用戶因停電造成之損害,仍有請求台電賠償之餘地。
4.民眾和商家,可依民法「工作物所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或消費者保護法「企業主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進一步向台電求償。
台電無預警停電次數頻繁,影響消費者用電權益甚巨,台電公司因為事業的特殊性質與人民的供電契約免除了大部分的賠償責任,契約是否對用電人的生活有足夠保障,以維護人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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