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導師性侵小六男童

女導師性侵小六男童

據新聞報導國小女老師擔任六年級班導期間,與男學生發生9次性關係還懷孕生子,遭判處17年6月徒刑;教育局表示,該名教師遭學校通報性平事件而停職,經性平會調查學校依據教師法予以解聘、終身不得任用。法院審理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應執行17年6月徒刑,可上訴。
一、與未成年性交,是有罪的嗎?
關於性的決定,青少年在思慮不周或心智不全的情況下,可能遭成年人誘導發生未成年性行為而影響發育及身心健康,因此我國刑法設立與未成年性交罪,若是發生與16歲以下未成年性行為,無論雙方是否為合意性交,即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一)、成年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1.合意性交:
即使雙方為你情我願,仍構成妨害性自主,依刑法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違反其意願:
若強制性交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然而對於未滿14歲之幼童強制性交者,涉及刑法加重強制性交,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無論是合意性交或違反意願強制性交,皆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透過和被害人和解來撤回告訴。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有一定的幫助。發生未成年性行為案件,建議先與律師檢視案件狀況,依個案狀況及證據是否需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及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盡可能降低傷害爭取到最理想的訴訟結果。

(二)、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對於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刑法上設立了「兩小無猜條款」,依刑法規定,若雙方年紀都在18歲以下,且合意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因此若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遭提告後,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是否需以和解來做進一步處理,透過和解來要求對方撤回告訴。
該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且有性騷擾行為,其情節重大而有

終身不得聘任事由。教育局應積極追蹤輔導本案當事人,並加強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宣導活動,建立學生正確的價值觀,提升其自我保護觀念及應變。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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