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除罪化?
據新聞報導具有碩士學位的陳女,在網路上向李女買女鞋等商品,雙方衍生退貨糾紛,陳女將糾紛過程寫成文章並發表於網路上,又以「ㄍㄋㄋㄐㄅ」注音辱罵李女,台中地院審理時,陳女承認是髒話五字經的注音,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以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可上訴。
市政府發言人徐千晴酸立委鄭運鵬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遭鄭運鵬提告求償,法官判徐免賠,還在判決寫下「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還要他「離苦得樂」。台北地院認為,徐千晴的言論是個人意見表達,根據網友回文也證明該貼文未貶損鄭的社會評價,考量鄭為知名政治工作者,須以最大容忍度接受社會大眾檢視監督,因此判徐千晴免賠。
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就是辱人三字經、穢語、破麻、廢物、白痴、醜女、渣男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
刑法140條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俗稱「侮辱公務員罪」。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民眾不服警察取締,發生口角,出言不遜,被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送辦。
憲法法庭關於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的除罪化討論,合議庭很可能朝違憲或合憲性限縮的方向審理。我國實務時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有檢討必要,且指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明確性原則的憲法疑慮,應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在現行法之下,法院應採合憲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才能認定造成人性尊嚴的傷害,而構成侮辱。至於粗口固傷害他人感情,但屬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保護感情不受傷害,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