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如何撰寫才有效
據新聞報導陳姓老婦生前找律師代筆遺囑,原想子孫替她完成顧好祖產的心願,但律師被指控將立遺囑人須簽名、或按捺手印的步驟,改為蓋章代替,導致遺囑無效;代筆遺囑不得由代筆人預先撰擬,見證人及立遺囑人本人若無法簽名,只能以「按捺手印」代替簽名,不得以「蓋立私人印章」代替簽名。本案遺囑的「代筆人兼見證人」以及另兩位見證人,三位律師都僅蓋私章,在司法實務程序中,的確存有重大瑕疵,律師竟犯低級錯誤,實在不可思議。
代筆遺囑要滿足以下法定要件才有效
2.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
3.見證人之中,必須有一位同時兼為代筆人,負責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親筆書寫下來。
4.遺囑內容書寫記載完成之後,代筆人必須向遺囑人宣讀、講解代筆遺囑的內容,確保代筆遺囑記下的內容完全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經過遺囑人認可代筆遺囑內容後,必須記明當天的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並且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司法實務上代筆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1. 遺囑人非以言語口述,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
2. 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3.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4. 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
5. 見證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6. 遺囑人未指定見證人
7. 代筆人於書寫完代筆遺囑後,未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其內容,未經遺囑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