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如何蒐證

手機內的外遇證據,能用嗎?

配偶外遇因為具有隱密性,且蒐證不易,若是沒有得到配偶的同意下所取得的證據,通常對方會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加以反制,也會提出「違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之主張。因此在實務上認為,雖然是侵害隱私權取得的證據,仍應依比例原則判定是否採用,而不能一概排除於法庭之外,即所謂「不貞蒐證權」。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肯定不貞蒐證權的存在,指在婚姻關係中,如一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他方便有蒐證的權利。法院是基於以下理由:

1.妨害婚姻的行為多半以隱秘的方式進行,且因隱私權、住居權受到法律保護,使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

2.夫妻於婚姻中雖仍保有個人隱私權,但為共同經營婚姻生活,彼此間仍有一定程度之忠誠義務及透明度,因此對於夫妻間隱私權的概念難以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

(一)該如何蒐證?

雖然承認不貞蒐證權,但行使上仍需謹守合理界限,不得以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社會公益的方式取證,否則縱使蒐集到證據,也會無法在訴訟上使用。法院認為,在下列情形下蒐集到的證據,沒有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能力: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以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違背旨在保護重大法益之法規、違背法規且行為態樣違反公序良俗。

(二)蒐證合法嗎?

蒐證是否合法判斷標準主要在於損益平衡,也就是對他人造成的侵害,不可以超過自己配偶權受損的程度。

常見蒐證方式與法院判決見解:

1.翻拍通訊記錄

目前多數判決認為,查看進而翻拍配偶手機內通訊資料,雖造成他人隱私或秘密通訊的侵害,但侵害程度低於自己配偶權法益的重要性,因此翻拍之通訊紀錄可採為證據。

2.假冒他人對話蒐集個資

為了侵害配偶權蒐證,而假冒配偶暱稱以通訊軟體和第三者交談,蒐集他人性生活、醫療、家庭狀況等個人資訊,將違反個資法規範。

3.裝設監視器

判斷監視器蒐證合法與否,視裝設位置而定

(1)在住戶出入之公共空間裝監視器

監視器拍攝場景位於該社區住戶及相關人員進出之公共空間,對於被告及同社區住戶造成的隱私侵害很輕微,可謂已選擇最小侵害的方法,故此種蒐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2)在臥室內隱密處裝監視器

在此處裝設監視器可長期監控他人於臥室床鋪之非公開活動,涉及高度隱私,顯然過度侵害他人隱私權,故此一蒐證手段有違比例原則,其所取得之攝影畫面無證據能力。

4.公共場合跟拍

多數法院認為,若跟拍地點在餐廳、公用道路等公共場所,且是基於蒐證目的,所得照片除了訴訟上舉證以外並未轉作其他用途,則其侵害性並不顯著,故不成立侵害隱私權之侵權行為。

5.在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

多數判決認為,婚姻中配偶雖互負忠誠義務,但不等於需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故此種手法仍可構成妨害秘密罪,亦有觸犯非法蒐集個資的風險。

(三)結論: 實務見解肯定證據可以使用的原因

衡量個案中雙方權益、證據取得方式等因素之後,肯定從配偶的手機、秘錄器取得的外遇證據有證據能力。

1.共同生活夫妻間的隱私期待較低

2.沒有使用強暴或脅迫或類似的不法方式取得證據

3.比例原則

由此可知,因為對方外遇、婚外情、與他人逾越一般社交的不正常交往等配偶身分法益被侵害民事訴訟事件中,法院對於證據採集的容許度是較為寬廣的,包括手機的通訊記錄、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秘錄器的內容取得,只要不是以不法手段例如強暴、脅迫或類似的方式取得的情形。經過利益衡量且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結果下,有許多法院會審酌從配偶手機所取得的外遇證據資料,作為判斷外遇是否存在、配偶身分法益有沒有被侵害的證據。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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