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通訊軟體APP各領風騷,從早期MSN到現在的Line,Line已成為國人生活或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為具備免費通話、群組留言、即時聊天等功能,因此不僅朋友間會成立Line群組來聊天,不少公司行號甚至政府機關,也成立Line群組來發布工作訊息。但Line帶給我們方便的同時,如果不當使用,也可能衍生出不少糾紛,群組成員難免發生意見不一致而引發紛爭。若有人因為氣憤將對方踢出群組,被踢出之一方憤而提出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真的會構成犯罪嗎?
要成立本罪,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無權限;
2.取得、刪除、變更電腦或設備之電磁紀錄;
3.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破壞電磁紀錄罪。
二、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
1.目前實務上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給予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是:案件不符合條文中的「無故」要件,理由則在於「無故」的認定標準為「有無權限」,若行為人有將他人踢出群組的權限,即非「無故」。Line系統設定上,創設群組者與後來受邀加入的成員並無權限上的差異,每個成員皆具有新增或刪除群組成員的權限,因此將人踢出群組即非「無故」 ,自然也不可能成罪,所以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2.其實將人踢出Line群組,應該是無涉刪除他人電磁紀錄,既然無刪除電磁紀錄,則也不用再去討論是否「無故」,所以不成立刑法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以Line的功能而言,如欲成立刑法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唯一的方式應該是取走他人手機或電腦,再退出群組,此時退群組會將群組聊天紀錄、群組一切功能全部刪除,如此方符合條文所規定的要件。
三、結論
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的行為,依現行刑法確實無法處罰。但若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後,導致他人其他權利受到損害,例如喪失工作機會,則可能另需負擔民事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