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C姓女子,因為阿公突然腦溢血住院,她沒錢雇請看護工,透過網路認識放高利貸的李姓網友,對方允諾借款4萬元應急,沒想到交款時,李男竟然逼迫C口交才願意借款,而且預扣利息8千元,相當年利率300%,C女不甘受辱提告,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3年5月;重利罪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重利罪的規定,用意是為了避免有人以放高利貸,剝削有急需用錢或無借款經驗的債務人,但高利貸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只要收取高利,一定就成立重利罪嗎?
收取高利息不一定成立重利罪 超過法定利息可拒絕清償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這是民法上所謂「法定利息」的規定,如果約定的年利息超過了16%就成立重利罪嗎?
早期實務見解曾經認為,年利息若超過20%就成立重利罪,但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認為,所謂重利是「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也就是須視個案的具體狀況判斷,無法概括而論。
實務見解認為,目前銀行放款利率及一般民間利息之月息2%或3%即週年利率24%或36%,以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而言,收取這樣的利息,尚未違反刑法上的重利罪,參照前述兩個實務案例,年利息36%似乎尚不構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但債務人仍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就高過年利息16%的利息債務,拒絕清償。以高於年利息16%的利息,並非必然成立重利罪,還要在個案中,參酌當地經濟情況,再進一步具體判斷。不過如果是年利息300%之類的巨額,應該就是「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收取高利貸固然不合理、不道德,但其是否成立重利罪,仍須符合前述各項要件,例如債務人並非急迫、輕率或無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