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正式上路,定義8種跟騷行為,只要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行為,警察機關將可介入調查,實行行為者至少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施行前的法律侷限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規對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罰則,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跟蹤行為,或有身體接觸等行為進行規範,使得其他的被害者難以受到保護,成為台灣法律規範的漏洞。

8種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反覆或持續性對特定人為下列行為,其中所謂「反覆或持續性」係指並非偶然從事上述8種行為,而於時間密接上頻繁重複數次。
 

  1. 掌握行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言語騷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物品騷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1. 除了對特定人反覆為上述8種行為外,也必須是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係指與性別或性取向相關之跟騷行為。


2.如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即於正常社交關係下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之人)實行跟騷行為,則不以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此要件為必要。

 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即被害人所感受之不安或恐懼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及行動自由。

跟蹤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1.被害人報警

當被害人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跟蹤、尾隨等行為,經報警後,警方即可介入調查,只要加害人有反覆施行以下8種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即觸犯《跟騷法》。

2. 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2年內若再犯,法院核發保護令,若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法條規定,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具有2年的效力。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3.犯罪調查

(1).一般跟騷

一般跟騷屬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犯罪屬實,一般跟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2).攜帶兇器

如果行為人經調查發現有攜帶兇器,則屬非告訴乃論,不需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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