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販賣第一級毒品案宣告「部分違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算減刑也要15年徒刑起跳,54名毒販質疑刑度太重,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雖然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前已做成合憲解釋,但本屆大法官決定再度拿出來解釋,並於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比例原則,故變更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考量,惟對無其他犯罪行為、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就算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憲法法庭認為,毒危條例第4條未考量情節輕微的販毒行為,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至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憲法法庭諭知,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憲法法庭強調,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所適用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