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是病態及變態 不應該是日常

性騷是病態及變態 不應該是日常

據新聞報導近期Metoo性騷風暴延燒,名嘴、知名藝人、政商名流持續遭被害人指控爆料性騷。黃姓藝人於10多年前曾對年僅17歲的少女「強吻」、逼迫對方拍攝「藝術裸照」,被害人隱忍多年才終於PO文踢爆此事。不過被害人指涉行為,明顯不僅僅是性騷,鑒於當事人當年17歲未成年,加上強吻觸碰、拍攝裸照,顯然已觸及兒少法、刑法「強制猥褻」等罪,雖然各項法令近年多有修改,但上述並非「性騷擾」之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就算當事人不提告,檢警也必須主動偵辦。

一、告訴期間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考量告訴乃論之罪必須以得為告訴之人提起告訴為訴追條件,假使沒有限制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則被害人得於任何時間內行使告訴權,此將對於對於司法資源與人力分配產生極大負擔,考量程序與實體利益之衡平性,乃有此一制度之設計。

二、追訴權時效

刑法上之追訴權時效,係指「消滅刑罰權效果」之時效。國家就犯罪行為經過一定期間未予追訴者,即不得再對該犯行進行追訴。因為犯罪之追訴,若裁判時間與犯罪時間相隔過久,相關證據可能早已滅失,致蒐證與舉證至為不易;此時,國家若再予以追訴處罰,就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衡平考量,恐致欲益反損之不良後果。

三、現行法令

1.「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最高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件追訴期只有6個月,當事者也必須主動報案;提出申訴(一年)或是請求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二年)。

2.刑法「強制猥褻」為非告訴乃論,最重可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且追溯期長達20年。

當事人辯稱沒有「雜念」的說詞,和其他公眾人物的「斷片」、「忘記」一樣,這種辯詞只有行為人自己知道,可以主觀說法降低自己加害行為的惡性。Me too之所以會成為跨國的社會運動,正是因為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不敢輕易伸張,或是事發當下經常無法即時蒐證,所以導致原先的法律救濟存在各種困境,才會累積成為社會運動。近期多項社會案例,被害人在多年後吐露遭侵犯之事實,司法介入調查後,如查明犯罪屬實即依法判決。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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