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緩刑? 該如何爭取緩刑?會有前科嗎?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據新聞報導高雄市前刑大保二偵查佐,為了投資洋酒急需資金,竟然動起證物室中被查扣的現金,於是從2021年起陸續以白紙換紙鈔的手法得手19萬3千多元現金,直到有同事清查證物時才發現不對,該案經法院審理後,考量到已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上級也為他求情,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判刑1年、緩刑2年,但要支付國庫8萬元。
一、何謂緩刑?
緩刑是說如果被告犯的罪比較輕,法官考慮各種情況後,認為去監獄執行反而有不良影響,於判刑之同時會宣告暫時不執行。在緩刑的期間內(二年至五年不等),如果沒有撤銷暫緩執行的情形發生,那麼之前法院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
(二) 該如何爭取緩刑?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件是宣告刑,和法定刑如何無關。
2、須前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是否符合本要件,宜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此而鼓勵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至於被告之患病與否,犯罪之情節之可否原諒,應無關係。
三、會有前科嗎?
依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也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
四、緩刑的撤銷分為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
1、經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1)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