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銬偵訊違法嗎?

上銬偵訊違法嗎?

據新聞報導高雄李男涉嫌販毒,在法庭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高雄地院法官卻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員警整個炸鍋,怒批「以為回到侏儸紀時代」,警政署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並兼顧人犯安全。

李男在警詢和檢方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法官認為上銬偵訊是「不正方法」,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二條只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對於偵查中之應訊,則無相關禁止規定。如此可知現行法制下,偵查中上銬並不表示其任意陳述性會受到壓制,反之安全戒護才是上銬與否重要考量。不正詢問重點應該是在於詢問方式、有無足使受詢問者無法出於任意性而回答。

販毒在台灣是重罪,而販毒者常情緒不穩、喜歡說謊、頻尿,逃跑機率很高,一旦發生脫逃,令人憂心的是,若罪犯有暴力傾向,偵訊時不讓其上銬,員警恐有被攻擊危險。建議針對犯嫌上銬都有建立一套SOP,避免日後有不幸情況發生,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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