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恐嚇?「你欠揍啊」或約別人「喝豆漿」

什麼是恐嚇? 「你欠揍啊」或約別人「喝豆漿」這樣構成恐嚇罪嗎?

據新聞報導高雄市陳男與樓下鄰居李女協調漏水問題起爭執,「你欠揍啊」脫口而出,被依恐嚇罪起訴,地院卻認為是口頭禪判無罪,但高等法院卻有不同見解,改判罰金6000元。

台中張女及陳女,原本情同姊妹,但兩人因故反目成仇,陳女因為受到張女邀約去春水堂喝豆漿的恐嚇,心生恐懼(春水堂沒賣豆漿,認為喝豆漿是要找人性侵她),不敢去上學,因而告上法院。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某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至二審,二審法院判決張女有罪,判決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一、什麼是恐嚇?

依刑法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罪構成要件為何?

第一,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恐嚇的言詞不見得非常具體,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如果跟上述項目無關,即便咒罵的再兇,都不會成立恐嚇罪。

第二,將加惡害的內容,通知被害人,也就是「惡害通知」。只要做出恐嚇言行的行為人,他所烙的狠話、做的動作純屬自身情緒發洩,沒傳到被害人本人那裡,恐嚇罪就不會成立,

第三,被害人因為此「惡害的通知」心生畏懼。

如果被害人收到恐嚇內容,反而嘲笑對方說空話,或對方嘴賤開玩笑,這樣就不會成立恐嚇罪。有法院認為如果依社會客觀經驗,通知內容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亦有認為不能單以被害人的感受作判斷,仍須衡量社會一般觀念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

三、恐嚇罪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詛咒內容並不是「人」可以實現的行為: 假如是單純用宗教、鬼神觀點詛咒別人是不會成立恐嚇罪的。例如:「你會下18層地獄、「你會有惡果報應」,或「詛咒你出門被雷公劈死」。

2.有正當理由與途徑的立場: 如果講出來的內容是關於「法律權利的行使」,這樣就不會構成恐嚇罪要件。例如:對債務人說「你不還我錢我就要告死你」。

四、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這樣可以和解嗎?

根據刑法加害人會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法官會依據恐嚇當下的狀況、言行的輕重、造成被害人的傷害程度等進行評估,做出裁決。加害人除了法律上的刑期,恐嚇罪賠償也可能包含:刑事上的罰金(9,000元以下)、民事賠償的部分(精神賠償等),以上金額皆由法官依被害人的狀況與提出的證據進行裁定。

恐嚇罪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能和解的話還是盡量爭取會比較好。當雙方最後決定達成和解,在庭上被害人可以主動請求檢察官或法官從輕量刑,也可以說明與加害人已經達成和解的狀況,檢方考量事件發展與加害者犯罪後的態度,也許會做出緩起訴;或者法官可能也會因為當事人雙方已成立認罪協商,進而從輕判決,比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等。

律師提醒大家,在與人相處自由表達意見的同時,也別忘了要互相尊重,不然因為一時的情緒言語而吃上官司,真的得不償失!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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